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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拍裙底無罪!「沒拍到內褲」不算隱私

 

TVBS 2010/12/07

 

偷拍被人抓到,法官竟然判無罪。台中一名男子在大賣場用相機偷拍女子下半身,被人發現告上法院,但法官審理時認為男子拍到的畫面,只有大腿外側,沒拍到內褲等下體隱私部位,不是身體隱私,採信男子的說法,純粹只是好玩,判他無罪。

 

台中一名女子到賣場餐廳吃飯,吃到一半卻發現遭人用相機不斷偷拍裙下風光,女子氣得當場報警,警方從男子相機中找到48張這名被偷拍女子的照片,內容全是下半身特寫鏡頭,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。但法官審理認為,男子只拍到女生大腿外側,沒拍到內褲等下半身隱私部位,判決無罪。

 

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:「並沒有拍到身體隱私的程度,法官將2000多張照片全列印出來,結果也沒有窺視他人隱私的照片。」

 

偷拍怎麼會無罪,檢察官強調,當時查出男子的相機裡拍到了被害女子交叉雙腿、或翹腿後露出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的部位,而且幾乎都是連拍,動機明顯可議,許多民眾無法認同這樣的判決。

 

民眾:「他明明已經有那樣的行為,而且已經被發現,只是沒把東西拍出來,怎麼能就判無罪。」

民眾:「怎麼可以讓這種人以後會有再犯的機會。」

 

偷拍裙底判決無罪,這不是第一例,民國97年,一名男子在台北捷運站用手機偷拍女性下半身,但一時緊張手機拿反了,沒拍到內褲,當時法官也判決無罪,但身體隱私,偷拍是否犯法,法官自由心證,很難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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